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2日受讓奇異資
融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並已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書予相對人及登載報紙公告。又聲請人亦按相對人之戶籍地
寄發讓與通知書,然該通知書經郵務機關寄送後,則加註「
招領逾期」等而退回。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且聲
請人已盡送達之能事,但仍未能合法送達。基此,聲請人爰
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將債權讓與通知書以公示送達之方式
,通知相對人云云。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有明文規定。然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或拒絕收領文書,則無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查:本件聲請人
所提出之郵件,係因相對人「招領逾期」而被退回,有聲請
人提出之郵件信封影本1件可憑,故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
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且亦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參照
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