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32,9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