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鈞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刑事撤銷羈押處分聲請狀。
二、聲請人即被告楊鈞富(下稱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592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第一審以112年度簡字第4244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人不服該判決而提起上訴後,由本院第二審以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案件審理(下稱甲案);又於甲案審理期間,聲請人經本院第二審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予以羈押,且甲案於同年5月15日遭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自同日起算該案刑期等情,有該起訴書、歷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三、從而,聲請人雖於甲案審理期間遭羈押,然因甲案已於113年5月15日判決確定並起算刑期,故聲請人現已非受羈押之被告,而係接受執行中之受刑人,即已無羈押之強制處分存在,故本院無從審酌其撤銷羈押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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