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劉錦蘭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告 許櫻蘭
郭碧蕊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再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合併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許櫻蘭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號)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債權不存在,經核上開抵押權之擔保物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56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所得金額為6,508,000元,高於擔保債權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第二項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6、11所載被告許櫻蘭分配金額24,000元、2,085,273元應予剔除,次序6、11所載金額逾414,970元部分不得列入分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4,303元(計算式:24,000元+2,085,273元-414,970元=1,694,303元,即原告主張剔除之金額,為原告所得受之利益);第三、四項請求確認被告郭碧蕊就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2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載對原告5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被告郭碧蕊不得執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而系爭裁定所載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被告郭碧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則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3年4月12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5,276元(計算式:300,000元+51,225元+200,000元+34,051元=585,276元);第五、六項請求被告郭碧蕊所持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超出2,330,667元部分之擔保債權不存在,系爭分配表分配次序7、8、10所載被告郭碧蕊分配金額26,600元、4,000元、2,700,000元應予剔除,次序7、8、10所載金額逾2,330,667元部分不得列入分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9,933元(計算式:26,600元+4,000元+2,700,000元-2,330,667元=399,933元,即原告主張剔除之金額,為原告所得受之利益)。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其訴訟目的一致,揆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及首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是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且應與訴之聲明第三、四項及第五、六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5,209元(計算式:3,000,000元+585,276元+399,933元=3,985,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又原告於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113年4月11日)止之利息1110年4月8日300,000元110年6月8日51,225元【計算式:300,000元×(2+207/365+102/366)×6%=51,2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110年5月11日200,000元110年6月11日34,051元【計算式:200,000元×(2+204/365+102/366)×6%=34,0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