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徐榮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為壹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之裁判費為銀元壹萬貳仟肆佰陸拾柒點肆元,折合新台幣為叁萬柒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新台幣肆拾伍元,餘有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伍拾柒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明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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