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