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送達代收人 陳建欽 被告裕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楊文焜 住被告甲○○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七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