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莊守禮 律師五相對人乙○○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四字第八三四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對於債務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繫屬本院九十二年度桃調字第三八號審理中,有相對人提出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起訴狀影本及繳費收據影本附卷可稽,並據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查明確實,聲請人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