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0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十五鄰三五八號手持鐵板往告訴人甲○○臉上砸去,致告訴人受有顏面多處撕裂傷(四×五×零點五公分、三×二×一公分)之傷害案件,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賠償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並拋棄二千元借款債權,雙方並簽立和解書,告訴人乃當庭撤回其告訴(見本院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訊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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