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原告 林佑璉 被告 曾富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