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6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8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及證據,除證據欄第二列關於「於偵查或警詢證述之情節」應更正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及「現場圖」應更正為「刑案現場測繪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