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477號
原告 陳奕璇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 律師
被告 吳郁恩
訴訟代理人 黃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
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聲明:(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原告於112年1月31日以
民事訴之追加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在其Instagram帳號dickysk
r622及dick_antisocial之個人頁面首頁簡介處刊登本件判
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及主文之全文20日,並於刊登期間將被告帳號設置為公開。(三)聲明第1項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原告擴張請求部分與原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同一,亦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係三軍總醫院精神科病房護理師同事,被告因不滿伊於111年2月13日值班工作時對被告之態度,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在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住處內,以手機連接上網後,於附表所示之Instagram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被告上述妨害名譽等行為,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三、被告則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張貼內容並非指摘原告,附表所示之張貼內容中「ㄐㄅ」係指「勁爆」之意,原告逕以「ㄐㄅ」去連結「雞掰」乙詞,顯非事實,且雞掰係指女性生殖器,有讚嘆之意,因此伊提到「雞掰」係代表希望與夢想,僅係用來反諷,伊不知道為什麼可以拿來罵人,至於「垃圾」乙詞係指沒有價值、沒有貢獻之意。又原告確於111年2月13日值班工作時,使用筆電、手機等違禁品來與他人視訊、追劇、聽音樂,伊上開所述均為事實,僅係對於原告所為作出負面評價,並無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
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利用手機連接上網後,於附表所示之Instagram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公然侮辱及誹謗原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原告所主張部分,分述如下:
⒈附表編號1、2所示之張貼內容部分:
觀諸附表編號1、2所示之張貼內容文字本身,並未指名道姓,而依原告提出之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整體,亦未特定被告所指摘之對象為何人。且兩造所服務之護理站職員眾多,縱就相關指涉內容知悉事件前因後果之人有所猜測,惟一般不特定公眾並不明確知悉兩造間之糾紛,單就附表編號1、2行為所示「很猛的學姊」、「ㄐㄅ的人」等詞,尚無從認定上開張貼內容係針對原告發言或為指摘傳述。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要無可採。
⒉附表編號3所示之張貼內容部分:
⑴經查,被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張貼內容(下稱系爭言論)係針對原告發表言論乙節,有Instagram貼文截圖可證(見本院卷第2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雖辯稱:「ㄐㄅ」係指「勁爆」之意,且「雞掰」係指女性生殖器,有讚嘆之意,因此伊提到「雞掰」係代表希望與夢想,僅係用來反諷,我不知道為什麼可以拿來罵人云云,惟查:臺語中「雞掰」在一般語境下為負面形象的女性代稱,為極度粗俗、不雅之語句,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屬令人難堪之穢語,並有貶抑女子名譽操守之意涵,被告係大學畢業,對於前開詞語之不雅用法應有所了解。被告訴訟代理人於兩造刑事案件審理中亦陳稱:「雞掰」這2字,我們認為如果今天因此被判刑,我們就虛心接受,女性的生殖器官代表的就是低賤等語,有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足認被告對於「雞掰」一詞的負面意涵知之甚詳,其上開抗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顯不可採。
⑵被告雖另辯稱:原告在工作站吃東西、使用手機視訊已經外洩敏感資料,違反內部規定及法律,又有霸凌被告,使用「垃圾敗類」一詞是針對原告的行為做負面評價云云。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是以上開不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事實,均應由主張對其有利之一造即被告負適足之舉證責任。經查,被告上開辯解,固據其提出「精神科急性病房入院環境介紹」、三軍總醫院意見反映信箱回覆、衛生福利部部長信箱回覆通知信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73至177頁),惟上開證據均未顯示原告有何被告所指摘違反內部工作規範之情形,被告復未能就此部分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難僅以其片面抗辯而認其辱罵原告為「垃圾敗類」之行為不構成何等侵權責任。
⑶末查,被告事後於其Instagram帳號dickyskr622個人頁面針對其用了不好的字眼傷害原告乙節張貼道歉內容,有上開張貼內容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7頁),益徵被告認其所述不當,並承認系爭言論確有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有據。
⑷從而,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要旨參考)。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過程、爭議起因、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情節及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及原告自陳為碩士畢業,無須扶養之人;被告亦自陳為大學畢業,目前無業,已婚,無須扶養之人等情,為兩造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156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108至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衡酌事發原因、經過、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00元,當屬過高,應以8,500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要難准許。
㈣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由法院審酌各種情形酌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8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所張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被告於其Instagram帳號之發文,縱係設定為所有人皆可瀏覽之公開狀態,兩造目前均非公眾人物,能獲得之關注及可能散布之對象仍屬有限,且本件判決後,判決書內容(包括事實之認定、法律適用之結果等),依法即會公告在網路上,供不特定人瀏覽,堪認原告之名譽已能因此有相當之回復與澄清,並生警惕被告之作用,尚無命被告於其Instagram帳號dickyskr622及dick_antisocial之個人頁面首頁簡介處刊登本件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名稱、案由及主文之全文20日,並於刊登期間將被告帳號設置為公開之必要,況該舉亦恐引發原本不知悉或已淡忘此事之人再次為議論,而對原告名譽權之回復無所助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其必要性,不應准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著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請求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則原告請求經准許部分,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26日(見本院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00元,及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明,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自無庸為准駁回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編號
被告Instagram帳號
日期
張貼內容
1
dickyskr622
111年2月14日
今天跟一個很猛的學姊上班,上班可以用筆電,用手機追劇,跟男友視訊,完全不怕別人眼光。
因為她夠ㄐㄅ,非常吃香,大家都要看她臉色。
這就是台灣美麗的護理世界。
2
dickyskr622
111年2月14日
為什麼ㄐㄅ的人可以當道,有人可以教我怎麼社會化嗎,我非常厭世,我要演戲嗎,還是直接嘴爆她。
3
dick_antisocial
111年2月14日
這幾天我的精神其實很不穩定,我就不幫她匿名了,畢竟這是我的舒適花園,原本在精神科上都很歐虧,但昨天第一次大夜跟雞掰學姊上,看到她玩手機追劇聽音樂追劇用筆電頭髮不綁吃東西超晚來,上班班全部我點,我還幫他打iv,她病人中聽我講話大聲還來檢討我,擺一個雞掰臉色,翹著腳上班,明明是leader也不會幫忙學妹,交班前再把違禁品藏起來頭髮綁好,上班的過程用第三人稱稱呼我,好像我是空氣,完全不給尊重,就這點我最不爽,她厲害的是一張嘴,很會交班裝模作樣,交完班後也不會問學妹哪裡要幫忙就走人,她是個圾垃敗類,我看了非常不爽,我不是個雞掰人但我保證她要是敢把我弄不爽,我絕對讓她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