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昌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昌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簽名及指印,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劉昌宏於民國111年9月30日17時47分許,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警攔檢,因其前有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惟恐刑責加重,竟冒用其胞兄「 劉昌金 」之名義及年籍資料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1年9月30日、10月1日、10月28日接續在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劉昌金」之簽名、指印,執以向承辦員警、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行使,足生損害於劉昌金及偵查機關查核犯罪嫌疑人身分及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因員警採驗指紋後發現冒名情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劉昌宏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警員職務報告、證人劉昌金於警詢中之證詞、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24日竹縣警鑑字第1110220957號函及函附劉昌金、被告劉昌宏十指紋卡影本各1份。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第1、2次調查筆錄各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舘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1份、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委託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解送查核表1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解送嫌疑人健康狀況調查表、指紋卡片1份、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1日訊問及111年10月28日詢問筆錄各1份、新竹地檢署限制住居具結書1份、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被告注意事項通知書乙聯1份。
三、論罪科刑:
(一)偽簽他人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又刑法第217條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故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劃押,而不具特定之思想內容。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按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官於訊問被告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或訊問筆錄,係記載對於被告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亦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自非被告所製作之私文書,僅應論以偽造署押罪。且警方以「通知」之文件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等所定告知程序時,被告於該「通知」之「被調查詢問人」欄下偽簽姓名者,該「通知」實質上與詢問筆錄無異,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故論以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次按酒精濃度測試表,其製作權人為執勤警員,被告在其上偽造署名,僅係表明被測人為何人並對該測試結果無異議而已,並無表明為文書之用意而不具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其上若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告知書之證明,是若有冒名而為之者,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其上僅備有「被通知(告知)人簽章欄」,則在該等欄位下簽名及捺指印時,僅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意思表示,故若有冒名而為之者,應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10、12所示之調查筆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上偽造「劉昌金」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因該等文書均係公務員依法所製作,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中簽名及按捺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惟不能因此即認該筆錄係由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自非被告所製作之私文書,僅應論以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酒精測定紀錄表、編號9所示之指紋卡片上,偽造「劉昌金」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均僅係表示受測人、捺指印之人為何人,僅單純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用意,自非刑法所規定之文書,故被告在附表編號2、9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署名及按捺指印,並將該等文件交予警方,自難論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僅構成偽造署押罪。再被告於附表編號3、4所示之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上之「被通知人」欄,偽造「劉昌金」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均僅係處於收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殊無其他法律上用意,自不具刑法私文書之性質,而僅屬偽造署押之行為。另被告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委託書上,偽造「劉昌金」之署名及按捺指印,除有表示係本人之意思外,尚有以他人名義表示委託他人代為領回車輛,顯然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復將該委託書交由承辦員警處理而予行使,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被告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劉昌金」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後,交回舉發員警處理而行使,係表示由「劉昌金」本人出具領收通知聯之意思;被告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查核表、編號8所示之調查表上偽造「劉昌金」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後,係表示「劉昌金」本人無罹患法定傳染病及無特殊健康狀況之意;被告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限制住居具結書上偽造「劉昌金」之署名及按捺指印,自形式上觀之,除表示被告利用「劉昌金」名義,為掩飾身分而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亦足表示被告冒用「劉昌金」名義同意依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令不遷離其特定住居所,將隨傳隨到之意,足認被告有將該等文字內容採納為自己一定意思表示之意,復執之交予承辦檢方人員收執存卷而行使;被告於附表編號13所示之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上偽造「劉昌金」之簽名後,持交新竹地檢署收執存卷而行使,則係表示「劉昌金」本人已收受該份文書,故如附表編號5、6、7、8、11、13所示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均含有一定意思表示之性質,應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
(四)核被告所為,就被告在附表編號5、6、7、8、11、13「文件名稱」及「所在欄位」處,偽造「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私文書後交付之行為,各係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各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於附表編號1、2、3、4、9、10、12「文件名稱」及「所在欄位」處,偽造「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及按捺指印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五)被告在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文件上,先後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其主觀上各係基於同一隱匿身分之目的,且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續行為,而應各論以一偽造署押罪及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為隱匿真實身分而為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犯行,顯係基於冒名脫免相關刑責之單一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評價為一行為,俾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核屬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署押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雖未就被告如附表編號8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此部分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既有上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而應由本院予以擴張審理之。
(七)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刑責,竟擅自冒用其胞兄劉昌金之名義於附表所示文件上簽名及按捺指印,非但影響檢警對於調查犯罪資料蒐集之正確性,並使劉昌金本人有遭受刑事追訴之危險,所為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土地仲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字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附表編號1至13「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劉昌金」之簽名及按捺指印,既均屬偽造,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麗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所在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備註
1
111年9月30日第1次、111年10月1日第2次警詢調查筆錄
應告知事項受詢問人欄、筆錄騎縫處、筆錄閱畢受詢問人欄
「劉昌金」簽名4枚、指印8枚
111年度偵字第14324號影卷(下稱偵字卷)第11-16頁
2
酒精測定紀錄表
被測人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枚。
偵字卷第17頁
3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被通知人姓名簽名捺印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枚
偵字卷第19頁
4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被通知人姓名簽名捺印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枚
偵字卷第20頁
5
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委託書
本(委託)人簽章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枚
偵字卷第21頁
6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請書誤載為新竹市)
收受人簽章欄
「劉昌金」簽名3枚、指印3枚
偵字卷第23頁
7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人犯或被告解送查核表
人犯或被告姓名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枚
偵字卷第27頁
8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解送嫌疑人健康狀況調查表
嫌疑人員簽名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枚
偵字卷第28頁
9
劉昌金指紋卡片
指印欄、左手掌紋欄、右手掌紋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2枚、左四指平面印1枚、右四指平面印1枚、左手掌紋1枚、右手掌紋1枚
偵字卷第29頁
10
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1日訊問筆錄
受訊問人欄
「劉昌金」簽名1枚
偵字卷第32頁
11
新竹地檢署限制住居具結書
具結人即被告欄
「劉昌金」簽名1枚、指印1枚
偵字卷第33頁
12
新竹地檢署111年10月28日詢問筆錄
簽名欄、受詢問人欄
「劉昌金」簽名2枚
偵字卷第37頁
13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被告注意事項通知書乙聯
被告欄
「劉昌金」簽名1枚
偵字卷第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