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29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理人王耀誼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紹應仁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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