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6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之父親、兄長、胞妹皆在監服刑,家中僅剩老母在家照顧三名稚齡幼兒,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九號),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屢次棄保潛逃,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予以羈押。而被告雖以上情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經本院審酌後,認目前被告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以上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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