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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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97年1月22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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