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5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5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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