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4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
二、被繼承人之子女 鄭水船 、 陳文德 、 張文印 、 張阿味 、 張文烈 之除戶戶籍謄本。 楊玉金 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