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15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96年10月2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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