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林瑞燕 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瑞燕積欠聲請人債務
計新臺幣316,543元及利息等,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 林添義
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
,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瑞燕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
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