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劉易展劉東森劉順太 等二人間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易展即劉東森即劉順太積欠聲
請人債務計新臺幣275,605元及利息等,竟將其繼承 劉振榮
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劉順
隆,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劉易展即劉東森即劉順太財產之執
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繼承之不動產所為分
割協議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回復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撤銷相對人間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及物權
行為並回復原狀之形成之訴,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
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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