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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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335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惠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黃惠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故請:㈠提出債務人締約時其法定代理人全體同意書,㈡具狀列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黃惠鈴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