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308號債權人 王舜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味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因債權人王舜洳尚未成年,應陳報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又請提出蓋有法定代理人印章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及繕本5件。(當事人欄內,債權人應更正為:債權人王舜洳,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3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訴訟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㈡請提出修理車輛即請求金額新臺幣48,900元之發票或收據,以供本院審核。
㈢請提出債務人詹味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