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47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璧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玟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玟華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嘉小調字第475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
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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