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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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67號
原   告  鄭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耀騰洪秀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吳昌穆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8 年度 板簡 字第 2267 號裁定(108.09.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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