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石文興
被   告  陳瓊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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