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本院法官楊晴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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