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聲請人 劉陽 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0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7人×10份=3,01
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6年11月23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136萬4,866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及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
八、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負擔租金9,000元,然聲請人未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4年11月23日起)至今之完整版本租賃契約、每月支出租金、繳納房屋租金之匯款明細、收據之紀錄或證明。又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於租賃處?是否另有人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之交通費6,000元之必要性?請分別說明支出交通費用之原因,應提出6,000元之計算式、油資支出之證明(油費統一發票、保養、維修紀錄、憑證)、上下班往返所需里程數、實際支出必要費用之轉帳明細、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三餐及治裝等1萬元,請針對「三餐」、「治裝」費用各自臚列每月支出項目、金額,一併提出三餐、治裝費用之計算式、統一發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陳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水電、瓦斯、手機費6,000元,請對於「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分別敘明每月支出項目、金額,並提出繳納費用之收據、繳費通知單、匯款明細、統一發票。另請提出手機費用之合約書、資費方案及歷次繳納電信費用明細、收據。
(五)請聲請人重新計算上開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費用項目後,再行重新計算支出金額。
(六)參以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均未詳實記載,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有無擔保或優先權之情形,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該債權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七)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請更生2年內必要支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之內容,並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2年內必要支出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若聲請人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實際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納保險公司之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 劉彥麟 」,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支出1萬5,000元,請說明劉彥麟有無另外領取兒少補助社會補助、租金補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劉彥麟之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共有1人為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劉彥麟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並說明與劉彥麟之關係為何?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4年11月23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二、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4年11月23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含職銜)、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另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另有執行所得、競技所得、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租金補助、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代理人陳稱聲請人現從事打零工。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有無領取失業補助、急難救助金?是否至今仍處於無業狀態?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說明是否能另外尋找工作獲得較為穩定收入後,以提高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成數。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年11月23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租金支出、交通費用、三餐費用、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確實檢附上開支出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單據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四)聲請人陳稱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535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在案。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標的、執行程序分別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另請聲請人說明財產目錄所示之財產,已有另案扣押或查封案件,其強制執行進行分別為何?請一併提出另案查封、扣押之執行法院函文。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