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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