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初起至同年月十三日止,連續多次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十一巷七之三號等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經警於同年月十三日在前開住處查扣被告甲○○所有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一支,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九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摻有海洛因香菸一支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摻有海洛因香菸一支,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局調科壹字第0九二六二三四一七二0號檢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