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20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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