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
甲○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張瑞芬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軍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林柏壽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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