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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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6號

聲請人 邱憲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 邱瑞山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邱瑞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88年12月23日(日期下以「00.00.00」)經本院核准設立登記(登記簿第31冊、第8頁、第473號,最近一次變更登記為110.11.03,聲請人為代表基金會之董事長)。

 ㈡基金會於113.12.21第9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改選董事(

  聲請人續任代表基金會之董事長)並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如附件,已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該次董事會會議之改選董事與修正章程(該局114.05.07南市社助字第1140656988號函),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事實,經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局114.05.07備查函文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其登記與歷次變更卷宗核閱無誤(最近一次裁定准予變更章程,本院110年度法字第39號),就聲請准予變更之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關於此部分捐助章程條文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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