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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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昭蓉書記官韓若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分別於民國年88年6月間、89年12月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第1級及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於88年7月12日、89年12月12日以88年度少毒聲字第47號、89年度毒聲字第2248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毒抗字第61號維持確定)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均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同院於89年1月21日以88年度少調字第282號裁定不付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4月9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568號、90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90年11月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經同院於91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其亦因該次施用毒品,而經同院於90年12月31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未入所戒治前之90年11月間又因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同院於91年7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在未入所戒治前之91年3月間因施用第
2級毒品罪,經同院於91年10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各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另其於89年間因持有大量之第1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
5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其於91年7月11日開始入所戒治,後經停止戒治而於92年2月27日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2年、2年6月(強制戒治於92年7月10日期滿),其於94年8月3日假釋出監後,猶未戒除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分別基於接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及接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7月3日某時、95年11月1日某時,在基隆市○○○路
150之2號5樓租屋處內,分別接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及接續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後先為警於95年7月4日夜間7時15分許,在基隆市○○區○○街○○○號前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海洛因1包(海洛因淨重
0.03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海洛因之分裝袋1只及注射針筒2支;又為警於95年11月1日夜間10時10分許,在基隆市○○○路150之2號5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針筒18支、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裝有海洛因液體23CC之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95年11月1日夜間10時10分許在基隆市○○○路150之2號
5樓為警查獲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為其所有之物,亦未供述係其施用所用之毒品,且數量非少,自難認係屬被告施用所用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韓若玉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附表一│淨重0.03公克之海洛因、針筒1支內之海洛因液體(│││23CC)。│├────┼────────────────────────┤│附表二│上開海洛因外包裝(重0.18公克)1個、海洛因分裝袋││││1枚、注射針筒21支(其中1支為上開裝盛海洛因液體│││所用之針筒)。│├────┼────────────────────────┤│附表三│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