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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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9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識圭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識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識圭因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漏載)、竊盜(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先執行另案殘刑後,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24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256號、111年度聲字第1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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