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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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博凱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凱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張博凱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