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博凱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博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博凱因交通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張博凱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