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徐家興
林永福 劉俊顯 被上訴人 蔡篤坤
劉寧成 羅偉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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