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八號聲請人 徐承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四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三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元;就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四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陳光秀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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