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補充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四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八、一三五九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一、一○二四號裁定聲請再審,均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分別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
八、一三五九號裁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均予駁回。經核本院上開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八、一三五九號裁定,均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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