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三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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