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告 劉樂樺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96,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被繼承人 吳春桂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918││505.59││151,677元│├──┼───────────┤├──────┤├─────────────┤│2│949│600│2,215.72│1/2│664,716元│├──┼───────────┤├──────┤├─────────────┤│3│953││1,932.49││579,747元│├──┼───────────┴──────┴──────┴────────┼─────────────┤││合計│1,396,14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