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陳帟存 訴訟代理人 俞忠志
江皇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菊 、 王心怡 即 莘穎 會計師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於訴之聲明表示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68萬69元,惟又於事實及理由欄內陳明請求損害賠償83萬元(即建物修復金額30萬元、修復期間另行租屋金額3萬元,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兩者不符,復未說明不符之理由,使本院無法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甄憶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