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峰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峰榜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峰榜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工具罪│工具罪││││││├────────┼──────────┼──────────┼──────────┤││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宣告刑│金1萬元,有期徒刑如│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金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折算1日│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3日│105年8月20日│105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19923號│第21338號│字第547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4011│106年度交簡字第91號│105年度交簡字第487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1月25日│106年4月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簡字第4011│106年度交簡字第91號│105年度交簡字第4879││判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30日│106年3月21日│106年5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860號│第3202號│第46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