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38號聲請人 劉中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維德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維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87,13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裁定確定之等語。經查,本院已於前揭判決諭知訴訟費用87,13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是上開訴訟業經法院於判決內確定其費用額甚明,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