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 徐國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