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三七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或等值之華僑商業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准以等值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九三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四十萬元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四張,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五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項存單即將到期,急需領回,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五五號提存卷宗,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