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虎尾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內犯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受刑人係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初復犯妨害公務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是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聲請書認係在緩刑期內犯罪,容有違誤,應予更正),於緩刑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