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英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英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