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宏德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林宏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於民國99年8月30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99003233號)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56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00年2月23日板檢玉丑100執字第1568號通知各1份、送達證書2紙、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各1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件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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