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其持有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槍、彈,其罪雖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甲○○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雖係其自96年2月間某日起即非法持有,惟應至97年4月
9日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土造金屬槍管後,始能謂其犯行終了,故就此部分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至97年4月9日,先予敘明。
三、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書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無誤(附表編號1更正如上)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幣參萬元(原聲請書漏未載明│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補正),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第4項│項│項│├───────┼─────────────┼─────────────┼─────────────┤│犯罪日期│96年2月間某日起至97年4月9│98年3月21日│98年3月21日│││日止(原聲請書漏未載明犯罪│││││終止日,應予補正)│││├───────┼─────────────┼─────────────┼─────────────┤│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9784號│度毒偵字第1377號│度毒偵字第13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7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39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3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7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39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39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5日│98年8月6日│98年8月6日│└──┴────┴─────────────┴─────────────┴─────────────┘┌───────┬─────────────┬─────────────┬─────────────┐│編號│4.│5.│6.│├───────┼─────────────┼─────────────┼─────────────┤│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8年4月19日│98年4月19日│98年2月10日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924號│度毒偵字第1924號│度毒偵字第8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9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640號│98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決├────┼─────────────┼─────────────┼─────────────┤││確定日期│98年8月6日│98年8月6日│98年11月30日│└──┴────┴─────────────┴─────────────┴─────────────┘┌───────┬─────────────┬─────────────┬─────────────┐│編號│7.│││├───────┼─────────────┼─────────────┼─────────────┤│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2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8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30日│││└──┴────┴─────────────┴─────────────┴─────────────┘